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

保障條款?

原以為冷冰冰的法律課程枯燥無味,查實箇中個案非常有趣。例如買賣雙方交易時,常會碰到免責條款。原來縱然條款上早巳聲明購買者已清楚細閱、明白買賣雙方的協議及接受條款約束,然而如果條款屬於不合理條款,又或者當時購買者被愚弄、誤導,甚至根本不理解,或者基於賣方催逼下簽署確認,仍可訴諸法律,推翻之前所簽署的文件,當然最終一切仍以法官判決為準。



如此看來,某程度上,一切條款都顯得多此一舉。曾經我們都天真地相信合約條款已清楚訂明,可以獲得最大保障,然而這個保障根本不堪一擊。



也許一切都因人而起,人的感情、感覺轉變,與原先的已有出入,一瞬間就風雲色變、天翻地覆。反面不認人,矢要推翻之前的一切,直至此刻,瞿然發現,從來沒有任何東西可以保障一生一世,也許一切都得靠自己,自求多福。



所以別怪女人愈來愈兇悍,只因與其終成為風雲色變下的犧牲品,倒不如開宗明義,旗幟鮮明;與其被別人左右自己的命運、感情,倒不如先下手為強,首先築起防衛網,保護自己。



〈11-11-2008/2343〉

2 則留言:

  1. 我相信立這條款的原意,是保障雙方的利益,假如有任何一方在簽署時被誤導,便會違反這個條款的立法精神,故此透過法律來彌補條款不足之處,令到此受這條款的保障更加全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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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法律保障雙方的利益,大前提是涉及的買賣、交易、事物,一旦出現紕漏、錯誤,損失可以量化,以金錢作賠償。然而,感情這事兒,勉強可用財產分配或贍養費計算,可否完完全全彌補,只有當事人最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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